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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图书馆馆藏文献遗失污损赔偿规定

馆藏文献是公共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的知识载体。为做好馆藏文献的保护和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《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逾期

外借文献逾期,须归还后按每日每册(件)0.2元缴纳滞纳金。逾期期间,读者证使用权限暂停。

二、遗失

(一)凡遗失本馆外借文献,确认无法找回后,应以相同版本或新版(修订本)全新文献抵赔,并按每册(件)3元支付无线射频识别(简称RFID)标签物料费用。

如无法抵赔则按以下标准赔偿,并另付RFID标签物料费用每册(件)3元:

1.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

(1)2020年(含)以后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1倍赔偿;

(2)2010—2019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2倍赔偿;

(3)2000—2009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3倍赔偿;

(4)1990—1999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4倍赔偿;

(5)1980—1989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5倍赔偿;

2.进口原版外文文献:

(1)2020年(含)以后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2倍赔偿;

(2)2010—2019年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3倍赔偿;

(3)2000—2009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4倍赔偿;

(4)1990—1999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5倍赔偿;

(5)1980—1989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定价的10倍赔偿;

进口原版外文文献赔偿价格以自动化系统内人民币标价为准,无人民币标价的,以其外币标价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。

3.外借流通期刊按每册定价赔偿。

4.成套多卷本文献:

(1)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且不能单册购买的,按全套定价结合文献年限计赔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
(2)每册有单价,且馆藏有复本,则按单册定价的相应倍数计赔。

5.音像资料:单张光盘按定价赔偿,成套光盘中的单张遗失按单张价格的3倍赔偿。

6.无法确定出版年代、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:由图书馆组织专家鉴定,根据鉴定意见处理赔偿。未标明价格的文献:参考同类型文献的价格赔偿。

7.人为损坏RFID标签、条形码,需赔付物料费用每册(件)3元。

(二)赔偿后,找回原文献的不予退赔,原文献归赔偿者所有。

三、污损

(一)污染是指文献资料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(无论是否具有颜色、气味、毒性)接触,以致出现异色、异味、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。损毁是指文献资料在被利用期间出现人为折页、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拆散、调换、撕裂、裂脊、断封、裁割等状况。

(二)读者外借文献时,请先对文献仔细检查,如遇到上述任一污损情况,请立即提出并在服务台加盖污损章,以分清责任;若归还时发现文献有污损情况,则视为当前读者所为,按污损文献处理。

1.污损文献根据程度轻重、是否影响内容完整及使用等因素,按以下标准赔偿:

(1)污损普通文献:1-5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2元;6-2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5元;21-4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10元;41页及以上或超过文献页数30%的为严重污损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标准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文献。

(2)污损保存本文献或进口原版外文文献:1-5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6元;6-2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15元;21-40页且不足文献页数30%的,赔偿30元;41页及以上或超过文献页数30%的为严重污损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标准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文献。

(3)污损音像资料:光盘污损按照遗失标准赔偿。

(4)污损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:根据文献珍贵程度决定。

(5)污损普通古籍、善本文献: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处理。

2.污损程度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及使用的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标准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文献。

四、偷窃

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、书包或其他物品内带离本馆,一经发现,按偷窃文献论处。除追回被窃文献外,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定价的2至5倍交纳违约金。

五、其他

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,拒不交纳违约金、赔偿金者,本馆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、警告,采取置停读者卡(三个月、半年、两年)、吊销读者卡(押金折抵赔偿费用)、通报所在单位等措施,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本规定解释权由湖北省图书馆所有,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。